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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明月诉胡响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胡某某,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再考虑考虑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