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裕祥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裕祥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浙江裕祥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洪宽。委托代理人丁志坚。委托代理人金天奇。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马海。原告浙江裕祥电热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裕祥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裕祥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浙江裕祥电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