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亚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17号罪犯胡亚。罪犯胡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日被原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本次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胡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足额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