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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显亮、田金萍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显亮,田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李显亮。被执行人田金萍。申请执行人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显亮、田金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新行执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显亮、田金萍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显亮、田金萍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行执字第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益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