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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程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程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433号原告李国强,男。被告程辉,男。委托代理人陈军,洛阳市涧西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诉被告程辉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国强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