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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韦振纲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振纲,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660-1号原告韦振纲。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振纲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振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杰名下价值人民币15145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47号20栋2单元203号房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韦振纲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韦振纲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47号20栋2单元203号房。2、查封被告张杰名下价值人民币1514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