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确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伟、涂会珍、李和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涂会珍,李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确字第17号申请人刘伟,男。申请人涂会珍,女。申请人李和平,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刘伟、涂会珍、李和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大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2014年11月27日李和平驾驶川19A60**大中型拖拉机,从平昌县城向西兴镇方向行驶,16时许该车行驶至平昌县岳家镇河源村张家扁道路处时,与刘伟驾驶的浙F9X2**轻型普通货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刘伟、涂会珍、李和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即刘伟、涂会珍被送到平昌县中医院治疗,李和平被送到平昌县西兴镇中心卫生院治疗,涂会珍于2015年2月4日出院,用去医疗费44704.25元。刘伟当天转到达州市中心医院治疗,于2015年2月4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13872.97元;李和平在平昌县西兴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409.20元。2015年5月26日涂会珍、刘伟经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涂会珍1个9级伤残、2个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需7000元;刘伟9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需15000元。涂会珍、刘伟分别用去鉴定费1300元。2014年12月18日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第00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和平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刘伟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涂会珍无责任。2015年7月14日经平昌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刘伟、涂会珍、李和平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本次交通事故在交强险外赔偿比例:李和平承担70%,刘伟承担30%。二、涂会珍治疗费44704.25元、后期治疗费7000元,合计51704.25元;刘伟治疗费113872.97元、后期治疗费15000元、轮椅费500元,合计129372.97元;李和平治疗费409.20元;共计181486.42元,由李和平赔偿129753.90元,刘伟自负51323.10元,刘伟赔偿李和平409.20元。三、涂会珍住院生活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630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07276.40元、精神抚慰金6600元,合计136676.40元;刘伟住院生活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6300元、伤残赔偿金35212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700元,合计64012元,共计200688.40元,由李和平赔偿173481.88元,刘伟自负27206.52元。四、法医鉴定费2600元,李和平承担1820元,刘伟自负780元。五、车辆技术检验费8500元,李和平承担4250元,刘伟承担4250元。六、上述二、三、四、五项之合本次交通事故损失393274.82元,李和平赔偿309305.93元,刘伟自负83968.89元。七、李和平赔偿309305.93元,迭减李和平已支60100元,李和平下差赔偿款249205.93元(其中李和平应支付涂会珍赔偿款183080.65元、李和平应支付刘伟赔偿款66125.28元),协于2015年9月12日前支付涂会珍86174.72元、支付刘伟33825.28元,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刘伟2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涂会珍10000元,2016年支付刘伟10000元、支付涂会珍20000元;2017年支付涂会珍30000元、2018年支付涂会珍30000元,每年6月30日前付15000元;下余9205.93元涂会珍自愿放弃6905.93元、刘伟自愿放弃2300元。八、双方车辆损失自行修复,互不赔偿。九、上述赔偿为一次性赔偿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伟、涂会珍、李和平经平昌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调解协议应予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年7月14日经平昌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刘伟、涂会珍、李和平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其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大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