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洪东、张成军、张玉平、王淑珍与岫岩满族自治县中惠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东,张成军,张玉平,王淑珍,岫岩满族自治县中惠集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王洪东,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张成军,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张玉平,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王淑珍,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惠集团,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向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东、张成军、张玉平、王淑珍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惠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东、张成军、张玉平、王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若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千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