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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4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韩玉静与林明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静,林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12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126号申请执行人韩玉静,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本市,现住本市。被执行人林明钢,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本市。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936号原告韩玉静与被告林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林明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韩玉静人民币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林明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元。由于被告林明钢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韩玉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明钢支付上述欠款。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林明钢给付申请执行人韩玉静人民币7000元,申请执行人韩玉静与被执行人林明钢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韩玉静同意被执行人林明钢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94260元及利息。因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故本案不需继续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