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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庆诉被告伍晓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917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国税局干部。被告:伍某某,女,汉族,西安市第八中学教师。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巧会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被告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于2014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伍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希望法院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会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和交流,尽快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法庭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感情则以相互体谅、关心、信任为基础。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希望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并承诺会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和交流,尽快与原告和好。原告应当给被告一个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不应再坚持离婚之诉。今后,双方应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某要求与被告伍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1881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秀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