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忠支与林成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支,林成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刘忠支,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成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支诉被告林成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支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忠支负担。审 判 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时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