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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执裁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东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宁执裁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生于1979年11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张国华,男,生于1984年10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本案执行标的282269元(包括借款20000元,利息7093元,案件受理费593元,公告费540元)因被执行人张国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龙代理审判员  梁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超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