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旭茂机电有限公司、金雪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泽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台州旭茂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雪芽。申请人台州旭茂机电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温岭泽国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7931515,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泗洪翊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岭市挺兴冲压件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旭茂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旭茂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干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人民陪审员 林才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