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巴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某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杨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某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5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风险义务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领取了标的款5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