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士凤与姚陵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80号原告:张士凤。被告:姚陵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凤诉被告姚陵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士凤逾期不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案件受理费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月书记员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