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与被执行人韩春玲、白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波,韩春玲,白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波,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被执行人韩春玲(又名韩玲),女,3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白小红,男,40岁,蒙古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与被执行人韩春玲、白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以被执行人韩春玲、白小红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