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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与被执行人韩春玲、白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波,韩春玲,白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波,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被执行人韩春玲(又名韩玲),女,3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白小红,男,40岁,蒙古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与被执行人韩春玲、白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振波以被执行人韩春玲、白小红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