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文连刚与孙和民、蒋加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连刚,孙和民,蒋加宏,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海(连云港)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文连刚。被告孙和民。被告蒋加宏。被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68号。被告益海(连云港)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黄海大道东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连刚诉被告孙和民、蒋加宏、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海(连云港)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连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连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