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终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许南与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南,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南。委托代理人陈政,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冲伟,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小观镇金海路东海景路南。法定代表人范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兵,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许南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明以下基本事实:双方是否对回购涉案房屋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情形,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欺诈及一房二卖之情形,是否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