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根富与周卫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根富,周卫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方根富。被执行人周卫庆。申请执行人方根富与被执行人周卫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德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劳务报酬人民币101725元未受偿。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44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