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周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