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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周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