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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城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国帅与张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帅,张洪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刘国帅。被告张洪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帅诉被告张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秀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