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玉洁与刘娅、李时侠、王腾岳、王忠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洁,刘娅,李时侠,王腾岳,王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678号申请执行人:周玉洁,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刘娅,女,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李时侠,女,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腾岳,男,200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忠红,男,193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周玉洁与刘娅、李时侠、王腾岳、王忠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刘娅、李时侠偿还原告周玉洁借款19万元,被告李时侠偿还原告周玉洁借款123万元;被告刘娅对123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时侠追偿。被告王忠红、王腾岳在各自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