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付梅与王兴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梅,王兴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45号原告:王付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王兴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梅诉被告王兴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付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梅撤回对被告王兴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付梅承担。审判员 陈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