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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付梅与王兴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梅,王兴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45号原告:王付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王兴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梅诉被告王兴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付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梅撤回对被告王兴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付梅承担。审判员  陈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