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晋与陈桂平、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晋,陈桂平,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孙晋。被执行人:陈桂平。被执行人: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晋与被执行人陈桂平、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晋于2015年8月11日因被执行人陈桂平、辽宁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要求暂时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