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潘世坚与李彩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世坚,李彩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潘世坚,被执行人:李彩苗,本院在执行潘世坚申请执行李彩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45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万旺审判员 岑万旺审判员 梁家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志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