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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潘淑芹、卢桂芳与胡海峰、李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淑芹,卢桂芳,胡海峰,李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潘淑芹,女,汉族。原告:卢桂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管艳彬,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海峰,男,汉族。被告:李忠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淑芹、卢桂芳诉被告胡海峰、李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淑芹、卢桂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淑芹、卢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元,由原告潘淑芹、卢桂芳承担215.00元,退回原告潘淑芹、卢桂芳21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