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沈建芬与奉化市景业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芬,奉化市景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沈建芬。委托代理人:陈海明。被告:奉化市景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国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芬与被告奉化市景业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芬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芬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晔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