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4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宝华、于魁峰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华,于魁峰,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027号原告付宝华。原告于魁峰。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朴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华、于魁峰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遂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宝华、于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宝华、于魁峰承担。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