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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4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宝华、于魁峰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华,于魁峰,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027号原告付宝华。原告于魁峰。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朴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华、于魁峰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遂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宝华、于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宝华、于魁峰承担。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