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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郑良武与被告姚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良武,姚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郑良武,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姚磊磊,男,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良武诉被告姚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良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良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良武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