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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宁德市茂成贸易有限公司、姚如信、姚秀花、池松声、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宁德市茂成贸易有限公司,姚如信,姚秀花,池松声,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8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负责人刘少云。被告宁德市茂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1号(金龙商住小区)1幢9层914。法定代表人姚如信。被告姚如信,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姚秀花,女,1966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池松声,男,198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天湖路8号(金龙商住小区)1幢909、910、911、912,组织机构代码证68307791-1。法定代表人姚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宁德市茂成贸易有限公司、姚如信、姚秀花、池松声、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德市茂成贸易有限公司、姚如信、姚秀花、池松声、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宁德市茂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22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姚如信的银行账户存款822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姚秀花的银行账户存款822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池松声的银行账户存款822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22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查封、冻结被告姚秀花所有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宁德万达广场3幢3-1031(房产证号:第2013592**)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查封、冻结被告池松声所有的闽JZ22**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