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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财龙与李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财龙,李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568-1号申请执行人:刘财龙,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全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财龙与被执行人李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李全武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财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全武给付借款1000元及利息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全武的银行存款10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