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财龙与李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财龙,李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568-1号申请执行人:刘财龙,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全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财龙与被执行人李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李全武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财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全武给付借款1000元及利息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全武的银行存款10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