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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立民终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荣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4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荣。上诉人张荣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立民字第1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起诉人张荣认为自己享有土地承包资格和征地补偿款资格,以后仙庄村民委员会未向其分配征地补偿金侵害其合法权利为由提起诉讼,但是何种人员享受征地补偿款涉及全体村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事项属农村村民自治范畴,应由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对张荣的起诉不予受理。起诉人张荣对该裁定不服,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此纠纷应属于其中第四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荣主张在2001年后仙庄村委会二轮延包时因其没有分得承包地,以致于后仙庄村委会没有向上诉人分配相关征地补偿款,认为后仙村委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事项属农村村民自治范畴,应由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应由其它有关部门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