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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桢与孙乐丁、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桢,孙乐丁,袁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554号原告刘桢,无业。被告孙乐丁,约35岁,无业。被告袁建军,1973年3月8日,莘县公安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桢与被告孙乐丁、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8月12日,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刘阳负担。助理审判员  种景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