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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调兵山市某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调兵山市某拆迁事务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调兵山市某拆迁事务所,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巴某,系该事务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调兵山市某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证据问题,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孙某某1500元,原告孙某某自行承担1500元。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