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中环民终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家伍与罗平县马街镇鲁基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家伍,罗平县马街镇鲁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中环民终字第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家伍,又名刘家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平县马街镇鲁基村民委员会。上诉人刘家伍与被上诉人罗平县马街镇鲁基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罗平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刘家伍的房子与厦子分两次建成。2007年,鲁基村修通村公路,公路从刘家伍家门口通过,修路时,刘家伍认为其房子及厦子被修路的装载机震动损毁,同年11月向马街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要求解决,马街镇人民政府根据其反映的情况组织工作人员现场作了调查了解,经过协商,刘家伍与马街镇人民政府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马街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偿刘家伍23500元,刘家伍领取了补偿款。2014年,鲁基村在原来的路上修水泥路,刘家伍以修水泥路震着房屋为由,于2014年8月搬进村委会居住并占用村委会的所有房屋。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鲁基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系办公场所,原告对办公楼享有排他的管理使用及处分权。被告刘家伍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搬进村委员办公楼居住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20000元的损失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刘家伍于本判决生效即日立即停止对原告鲁基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的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搬离出原告的房屋,将其占用的房屋返还给原告管理使用。二、驳回原告鲁基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刘家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搬进村委会办公楼居住是因政府修路导致上诉人房屋倒塌,无法居住,上诉人多次找政府处理无果,才搬进村委会居住,上诉人没有侵权,待房屋问题解决好,上诉人才搬出。被上诉人罗平县马街镇鲁基村民委员会未提交书面答辩。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家伍以政府修路导致其房屋受损,无法居住为由,擅自搬进鲁基村委会办公楼居住,对鲁基村委会的正常工作造成妨碍,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其撤离被上诉人的办公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房屋受损导致无法居住的事由,应通过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王 瑛审判员 丁 敏审判员 黄荟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