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贾春雨与陈小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雨,陈小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79号原告贾春雨,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小欢,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1案受理了原告贾春雨诉被告陈小欢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春雨承担。审判员 薛自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