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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杨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杨万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丁春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亚离、石薇,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被告杨万明,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杨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