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章金与林维钦、黄但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章金,林维钦,黄但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张章金,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维钦,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黄但青,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章金与被告林维钦、黄但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章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章金以其与被告林维钦、黄但青经协商决定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章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张章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泽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