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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熊伟与被上诉人王玉梅、原审被告宰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熊伟,王玉梅,宰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熊伟,男,汉族,1981年11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梅,女,汉族,1958年7月6日生。原审被告宰慧敏,女,汉族,1982年5月7日生。上诉人刘熊伟与被上诉人王玉梅、原审被告宰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熊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刘熊伟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通知刘熊伟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亦未予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熊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代理审判员  周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可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