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柏杨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杨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0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杨,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羁押,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姜岩,北京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杨及其辩护人姜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22日、3月24日,被告人柏杨在本市朝阳区双井百环家园×楼×号房间内,先后两次容留王×1(男,20岁)、王×2(男,18岁)吸食毒品冰毒。二、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柏杨在本市朝阳区双井百环家园×楼×号房间内,容留王×1、刘×(女,19岁)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柏杨被抓获归案。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柏杨的家属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柏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1、王×2、刘×、杨×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杨无视国法,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柏杨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此次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柏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