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联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74号原告重庆联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25号3栋2-2-2,组织机构代码55901837-5。法定代表人黄世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天寿,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XX安,该公司董事。原告重庆联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红霞独任审判。经审查,原告重庆联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该工程地点为九龙坡区。本院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在九龙坡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吉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远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