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43号罪犯张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怀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其他同案被告连带退赔被害人被抢的财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张愿的定罪量刑及退赔被害人被抢财物的民事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愿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9.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愿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愿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