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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俊杰、葛素兰、耿芝萍、杨宗淇诉被告代正斌、徐永进、郑州市豪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杰,葛素兰,耿芝萍,杨宗淇,代正斌,徐永进,郑州市豪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1000号原告杨俊杰,男,汉族,1956年5月30日生。原告葛素兰,女,汉族,1955年7月12日生。原告耿芝萍,女,汉族,1981年10月17日生。原告杨宗淇,男,汉族,2009年3月25日生。法定代理人葛素兰,女,汉族,1955年7月12日生。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正斌,男,汉族,1986年4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彭波,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徐永进,男,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被告郑州市豪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杰、葛素兰、耿芝萍、杨宗淇诉被告代正斌、徐永进、郑州市豪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代正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该起刑事案件目前尚未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潘伦皓审 判 员  张崇福人民陪审员  史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