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皇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韩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全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