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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梅栋与陈荣灵、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栋,陈荣灵,吴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03号原告梅栋。被告陈荣灵。被告吴国平。原告梅栋与被告陈荣灵、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雅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梅栋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春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