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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永权与黄志亮、胡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权,黄志亮,胡瑞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权,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黄志亮,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胡瑞欢,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徐永权与被执行人黄志亮、胡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李嘉林代理审判员谭广森二Ο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曾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