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纪俊英与陈吉红、陈喜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俊英,陈吉红,陈喜敏,陈吉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2919号原告纪俊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鹏,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悦,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吉红。被告陈喜敏,农民。被告陈吉庆,农民。原告纪俊英诉被告陈吉红、陈喜敏、陈吉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纪俊英的委托代理人张鹏、窦悦,被告陈吉红、陈喜敏、陈吉庆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纪俊英的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陈吉红、陈吉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喜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俊英诉称,被告陈吉红原为原告的儿媳,被告陈喜敏、陈吉庆分别为被告陈吉红的妹妹、弟弟。2014年2月18日,被告陈吉红与原告儿子刘明协议离婚后,于当日上午10点左右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带被告陈喜敏、陈吉庆及其他家属到原告家中拉东西。在拉东西过程中,被告陈吉红无故辱骂原告并打碎玻璃与花瓶,原告上前与被告陈吉红理论,被告陈吉红先动手殴打原告后,被告陈喜敏、陈吉庆也参与殴打原告。原告认为,三被告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受伤,应赔偿原告损失,但原、被告就赔偿事宜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632.27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10132.27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诊断证明书1张,证明原告伤情。2、门诊病历1册,证明原告的伤情及6次治疗经过。3、医疗费票据11张,金额共计4632.27元,证明原告的就医花费。4、门诊费用清单3张,证明原告用药情况。被告陈吉红辩称,纠纷的起因是被告陈吉红到原告处拉东西时,原告先辱骂被告陈吉红并阻挠被告陈吉红拿东西,并先殴打被告陈吉红,被告陈吉红才还手与原告撕扯到一起的,故被告陈吉红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陈喜敏辩称,其没有殴打原告,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陈吉庆辩称,其没有殴打原告,也没有参与打架过程,没有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三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本院自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小站派出所调取的行政案件卷宗材料如下:1、陈吉红询问笔录。陈吉红于2014年2月18日陈述,当日上午10时许,陈吉红与刘明协议离婚后,与刘明约定一起到刘明家中取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属于陈吉红的物品(包括电脑一台)。陈吉红带多名家属到纪俊英处后,发现刘明并未回家,仅纪俊英一人在家。纪俊英知道刘明与陈吉红协议离婚的内容,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阻拦陈吉红及其家属搬东西。陈吉庆在搬电脑时,被纪俊英抓着衣服阻拦,陈吉庆只好脱掉衣服跑到外面,再没有回来。陈吉红找纪俊英理论,二人在屋内因为言语不和发生了冲突,纪俊英拿东西扔陈吉红,被陈吉红躲开了,却把玻璃打碎了;陈吉红也拿东西扔纪俊英,也没扔到;之后二人就在屋内互相撕扯抓挠,撕扯过程中碰到电视柜上摆放的两个花瓶,花瓶掉到地上摔碎了;二人在屋里撕扯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之后陈吉红不想和纪俊英打,就往院子里走,但纪俊英还没完,二人又在院子里互相抓在一起。陈喜敏过来劝,但没劝开,陈吉红的其他家属没有掺和,就用言语劝,也没效果,他们就继续搬东西。二人在院子里撕扯时,陈吉红雇佣的出租车司机也在场。陈吉红的亲属没有参与打架,就是陈吉红和纪俊英两人动的手。纪俊英因为自身原因不打了,陈吉红和家人继续搬东西。刘明回来了,将车停在胡同口,推搡了陈吉红右肩几下,也推了陈喜敏几下,后来刘明还拿了根棍子出来,要打陈吉红等人,陈吉红等人上车准备走,纪俊英拦着不让走。不知谁报的警,没过一会儿,警察就来了。陈吉红的双手、双小臂被纪俊英抓破,被刘明推的胸口疼、胸闷。院子里的玻璃是陈吉红和纪俊英二人在撕扯时弄碎的。2、刘明询问笔录。刘明于2014年2月26日陈述,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多,刘明在与陈吉红协议离婚后,接到母亲纪俊英电话询问是否知道陈吉红去家中拉东西,刘明说不知道就往家里赶。刘明到家后,看见陈吉红及其母亲、弟弟陈吉庆、妹妹陈喜敏正和纪俊英撕打着,他们看刘明回来了,不再打架想要走。刘明看到母亲脸上有伤,经询问得知是陈吉红等人打的,其中鼻梁是被陈吉红拿键盘砸的,其他的伤是陈吉庆打的。陈吉红说“打的就是你”。刘明看见阳台玻璃碎了、屋里两个花瓶也碎了,就没让他们走。打架时,刘明不在场,当时就陈吉红一家人、出租司机、刘明母亲在场。刘明回家后没有动手打架,没有打陈吉红,也没有要拿东西打架。刘明家里有物品损失,包括阳台上、东屋、西屋的一共七八块玻璃碎了;两个1.5米左右的花瓶;母亲1年多前花七八百元买的一部诺基亚滑盖手机。3、周连英询问笔录。周连英于2014年2月18日陈述,当日上午9点左右,陈吉红与刘明协议离婚后,带周连英、陈喜敏、陈吉庆、陈如来、陈如升还有出租车司机到刘明家去拉东西。陈吉红在收拾东西的时候不小心把陪嫁的花瓶碰碎了。10点多,在收拾东西的时候,因为陈吉红说了几句闲话,纪俊英就与陈吉红吵起来了,二人越吵越厉害就打起来了,用手互相撕扯挠打。当时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周连英、陈如升、陈如来、还有司机一块过去将二人拉开。纪俊英抓着陈吉庆的前胸不让陈吉庆走,陈吉庆把衣服脱了才走的。刘明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了,拿根棍子想要打人,陈吉庆把周连英推到院子外面了,后来发生什么周连英就不知道了。周连英等几个人到刘明家胡同外面,纪俊英拦着出租车不让车走。在打架过程中,不知道是谁把刘明家玻璃碰碎了。在拉架过程中,周连英的手不知道被谁挠破了,陈吉庆的前胸被纪俊英抓破了。周连英的伤不需要治疗。周连英不清楚陈吉红和纪俊英的伤情。4、陈喜敏询问笔录。陈喜敏于2014年2月18日陈述,当日上午,陈吉红与刘明离婚后,按约定到刘明家搬属于自己的东西。当时一块去的有两个伯伯,还有出租车司机。到刘明家后,两个伯伯一直在门口站着没有进院里。陈吉红、陈喜敏、陈吉庆进里面两间屋去搬东西,陈吉庆抱着电脑,陈喜敏拿着衣服往外走。纪俊英出来,拦着不让搬东西,还拽陈吉庆的衣服往地上坐,不让陈吉庆走。陈喜敏说“你拽他干什么”。陈吉庆把衣服脱了挣脱了,陈吉庆把电脑主机搬到出租车上后就没有再进院子,开车出小巷了。纪俊英拽陈吉庆衣服时,陈吉红在里屋。纪俊英进屋去找陈吉红了,陈喜敏听到陈吉红和纪俊英互相骂街,看到陈吉红抱着被子往屋外走,纪俊英就和陈吉红撕扯到一块了,二人互相用手撕扯对方,陈吉红的手和胳膊被抓伤了,陈喜敏没有注意纪俊英是否有伤。当时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陈喜敏过去拉架,把两个人拉开了,在拉架过程中陈喜敏的手背被抓伤了,但不需要看病。出租车司机在哪,陈喜敏没有看见,但不在院里。陈喜敏不知道院里过道的玻璃是怎么造成的。陈喜敏拉着陈吉红往外走,这时刘明回来了,推了陈喜敏一下就进屋看纪俊英了,陈吉红和陈喜敏就出来了。因为陈吉红在陈喜敏后面,所以陈喜敏没有看到刘明是否与陈吉红存在肢体接触。5、纪俊英询问笔录。纪俊英于2014年2月18日陈述,当日上午,刘明和陈吉红到津南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10点多钟,陈吉红一家人来搬东西,纪俊英就在屋里没有出来,听到有人骂街,纪俊英也没有理他们,在屋里看电视。后来,纪俊英听到屋子外面阳台玻璃破碎的声音,就出门看,发现阳台西门的玻璃碎了,当时就周连英在院子里。纪俊英到院子里后,周连英冲过来,两个人就厮打在一起了。陈吉红家另外两个女的、陈吉庆、他老伯五个人就围上来打纪俊英。陈吉庆用手抓纪俊英的头发,还打了纪俊英头部几下,其他人都动手打纪俊英。纪俊英被打懵了,怕陈吉庆跑了只有抓住陈吉庆的衣服。纪俊英被打倒了好几次,但一直抓着陈吉庆的衣服不放,每次都站起来。后来陈吉庆踹了纪俊英胸口2、3脚,脱掉衣服就跑了。其他人又打了纪俊英几下,被陈吉红的二伯拉开了。纪俊英头面部、右手、胸口被打了,其中头部、胸口是被陈吉庆打的,其他地方的伤是谁造成的就不知道了。纪俊英也还手了,但是打没打到人就不知道了。陈吉红的二伯和三姨没有动手。纪俊英回到屋里给刘明打电话要刘明回来。这时纪俊英听到刘明那屋有玻璃被砸的声音,但没看到谁在那屋,就回到院子里,要打电话报警。不知道是谁把手机抢走,扔到院子里摔坏了。他们要走,只开走了一辆车,面包车被刘明的车拦在胡同里了。刘明就报警了。6、韩松林询问笔录。韩松林于2014年2月18日陈述,韩松林是出租车司机。当时上午10点来钟,陈吉红租韩松林的车到前营村拉东西。到地方后,韩松林在车上坐着,其他人进院子搬东西。在搬东西的时候,陈吉红骂了几句街,纪俊英从屋里出来就不愿意了,也骂陈吉红。韩松林从车上下来,听到有玻璃碎的声音,但没有看见玻璃是怎么碎的,接着看到陈吉红和纪俊英两个人在抓挠对方、互相撕扯。和陈吉红一起的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过去拉架,韩松林也过去拉架,看拉不开就不管了,两个人在继续打。在打架过程中,不知道谁撞碎了一块走廊的玻璃,这时韩松林又和其他人一起去拉架,纪俊英就抓住一个男的不松手,说那个男的打他了,那个男的就把衣服脱了挣脱开走了,后来双方就不打了。陈吉红和纪俊英就站那骂街。没过几分钟,刘明进院里,用手往陈吉红身上头上乱打,有人过去拉架,刘明就进屋里拿了一根绿色的棍子出来要打人,纪俊英抱着他没有让他过去打,双方就不打了。韩松林想开车走,纪俊英拦着不让走。过一会,民警就到了。当时现场有韩松林,还有和陈吉红一起的两个女的、三个男的,就陈吉红和纪俊英动手打架,其他人没有参与,都是拉架,被纪俊英抓住的男的没有打纪俊英。韩松林看到走廊碎了三块玻璃,但不知道前两块是怎么碎的,第三块是拉架时不知道是谁撞碎的。韩松林还看到屋里碎了两个花瓶,但不知道花瓶是怎么碎的。7、陈吉庆询问笔录。陈吉庆于2014年2月21日陈述,2014年2月18日上午,陈吉红与刘明协议离婚后,陈吉庆帮陈吉红去刘明家搬东西。陈吉红、陈吉庆、陈喜敏进屋搬东西,陈吉庆抱着电脑主机往院外走,纪俊英出屋拽着陈吉庆的衣服不让走,还往地上坐,陈吉庆把衣服脱给了纪俊英就出院外了,把主机给了伯伯。陈吉庆到院外就没再回去,没看见陈吉红和纪俊英撕扯在一起,也没看见刘明打陈吉红。8、陈如升询问笔录。陈如升于2014年2月21日陈述,陈如升是陈吉红的二伯。2014年2月18日上午,陈吉红离婚后带陈吉庆、陈喜敏、还有出租车司机到刘明家拉东西,叫陈如升、陈如来一块去看看。当时陈如升和陈如来站在纪俊英家的过道,陈吉红在屋里收拾东西,陈吉庆抱着电脑往院外走,纪俊英就拽着陈吉庆的衣服不让走,陈吉庆把衣服脱了,陈喜敏和陈吉红把陈吉庆与纪俊英分开,陈吉庆就抱着电脑出去了。纪俊英去找陈吉红,陈吉红在屋里收拾东西,二人互相骂街。陈吉红往院里走时,二人互相骂街并撕扯到一块。陈喜敏也出来了,上前拉架。纪俊英在撕扯中倒地了,边骂街边说被打了。纪俊英给刘明打电话,刘明回来看到院子走廊的玻璃破了,就推了陈喜敏一把,打了陈吉红两下。陈吉红和纪俊英发生纠纷时,司机一直在院外呆着,陈如升和陈如来一直在院门口站着,刘明回来打了陈吉红两下时陈如来才到院里把他们分开。就陈吉红和纪俊英两人互相撕扯,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陈喜敏一直拦着,陈吉庆在边上站着。陈吉红和纪俊英受伤了。9、陈如来询问笔录。陈如来于2014年2月21日陈述,陈如来是陈吉红的老伯。2014年2月18日,陈吉红与刘明离婚后,带陈吉庆、陈喜敏、周连英、陈如升、陈如来还有出租车司机到刘明家拉东西。陈吉庆搬电脑时,纪俊英不让搬,抓着陈吉庆的衣服不让走,还说陈吉庆打他了。陈吉庆搬着电脑,根本没法打纪俊英。陈如来过去帮陈吉庆把电脑接过来,陈吉庆把衣服脱了就出去了。陈吉红过去跟纪俊英争论,二人在院子里争吵,互相推搡撕扯,在撕扯过程中把几块玻璃挤破了。二人在撕扯时,周连英在跟前劝了劝,陈如来在旁劝说不要打架,然后陈如来就搬东西出去了,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其他的家属都在外面,陈如来印象中出租车司机一直没有靠前。陈如来等去纪俊英东屋里拿东西的时候,玻璃等物品是完好的,后来不知道怎么损坏了,陈如来没有看到损坏过程。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文证材料记载的陈吉红头皮挫伤及体表软组织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文证材料记载的纪俊英面部、肩部软组织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2、纪俊英诊断证明书。13、陈吉红诊断证明书。14、现场照片13张。经当庭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原告医疗费支出的必要性有异议。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1陈吉红询问笔录不认可,认为陈吉红陈述不属实;双方纠纷是由于陈吉红先骂人引起的,陈吉红母亲及出租车司机的笔录中都有记载;对动手的人数不认可,三被告均参与了;对玻璃和花瓶是纪俊英和陈吉红共同弄碎的不认可,是陈吉红打碎的;对刘明打人的事不认可,刘明没有打陈吉红;陈吉红提到陈吉庆与纪俊英有过肢体接触与当庭陈述的陈吉庆一直不在屋内不符;陈吉红提到碎了很多玻璃,与其当庭陈述只知道碎了一块玻璃不符。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2刘明询问笔录无异议。被告陈吉红对本院调取的证据2不认可,称是纪俊英先骂的陈吉红,陈吉红没有用键盘打纪俊英;刘明回来动手推搡陈吉红和陈喜敏了,还拿着棍子追出来;花瓶不是1.5米高,是在小站菜市场以5元的价格买的;没有看见纪俊英的手机,也不认可价格。被告陈喜敏对本院调取的证据2不认可,称是刘明让他们去拉的东西,刘明对陈吉红进行了殴打。被告陈吉庆对本院调取的证据2不认可,称刘明没有看见纠纷过程,都是听纪俊英说的,刘明没有看见陈吉庆打纪俊英。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3周连英询问笔录不认可,称周连英系三被告的母亲,其陈述主观色彩较强,在淡化三被告的责任;另外笔录能够体现如下几点:冲突是由陈吉红骂人引起的,花瓶是陈吉红打碎的;陈吉庆在冲突时参与其中,三被告刻意回避陈吉庆在场的事实,可以体现陈吉庆确实打了纪俊英;陈吉红打碎的两个花瓶是陈吉红的嫁妆,不是在菜市场买的。被告陈吉红对本院调取的证据3有异议,称周连英60多岁了,可能因为到派出所紧张有些事实没有说清楚,陈吉红结婚时确实陪送了花瓶,周连英错以为是陈吉红陪送的花瓶了;陈吉红先到屋里,周连英是后进去的,没有听到纪俊英先骂陈吉红。被告陈喜敏、陈吉庆认可被告陈吉红的质证意见。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4陈喜敏询问笔录、证据7陈吉庆询问笔录不认可,称其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5纪俊英询问笔录无异议。被告陈吉红对本院调取的证据5不认可,称其妹夫没有去现场;纪俊英提前就知道离婚协议的内容,陈吉庆没有动手打纪俊英。被告陈喜敏对本院调取的证据5不认可,认为纪俊英还手了是事实,其他的陈述都不是事实。被告陈吉庆对本院调取的证据5不认可,称其没有打纪俊英。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6韩松林询问笔录,认为韩松林是陈吉红雇佣的司机,其陈述主观性较强,尤其是三被告及其他证人均陈述刘明没有殴打被告陈吉红,最多是推搡,韩松林陈述刘明对被告陈吉红进行殴打不属实;另外韩松林的证言能够体现如下几点:冲突是由于陈吉红先骂人引起的;陈吉庆在冲突发生时在现场,其衣服是在现场被拽坏的,三被告在刻意回避陈吉庆在现场的事实。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8陈如升询问笔录、证据9陈如来询问笔录中的陈吉庆在场认可,对其他陈述不认可,认为陈如升、陈如来与三被告有亲属关系,其陈述主观性较强。三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1、4、6-9均无异议。原、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10-13均无异议。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14无异议,认为能够体现玻璃和花瓶破损情况,原告存在财产损失。被告陈吉红认为本院调取的证据14只能证明花瓶碎了,但不能证明是陈吉红造成的。被告陈喜敏认可被告陈吉红的质证意见。被告陈吉庆认为照片中显示的花瓶没有那么大。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4均为发生纠纷后公安机关指定就诊医院出具,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4相结合能够证明原告的伤情、治疗情况、医疗费支出及休假情况。三被告虽对原告医疗费支出的必要性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三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调取的证据1-14,本院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认定。纪俊英、陈吉红、陈吉庆、陈喜敏为本案的当事人,刘明是本次纠纷的当事人,周连英、陈如升、陈如来三人为三被告的亲属,与三被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在本院调取的8人证言中对方不认可而有利于己方的陈述若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韩松林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本院对其陈述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被告陈吉红在本院调取的证据1中陈述“纪俊英无故阻扰陈吉红拿东西并先骂人引起纠纷”,原告不认可,被告陈吉红又未提交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对该陈述不予采信。被告陈吉红在本院调取的证据1中陈述“纪俊英抓住陈吉庆的衣服,陈吉庆脱掉衣服挣脱”与周连英、陈喜敏、纪俊英、韩松林、陈吉庆、陈如升、陈如来等人在本院调取的证据中的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吉红在本院调取的证据1中陈述的、被告陈喜敏在本院调取的证据4中陈述的、陈如升、陈如来在本院调取的证据中陈述的“纪俊英先抓陈吉庆的衣服,陈吉红找纪俊英理论发生冲突互相撕扯”与周连英在本院调取的证据3中陈述的“陈吉红先与纪俊英争吵厮打,纪俊英后抓住陈吉庆衣服不让陈吉庆走,陈吉庆脱掉衣服挣脱”及韩松林在本院调取的证据6中陈述的“陈吉红与纪俊英互相撕扯,其他人拉架时,纪俊英抓住陈吉庆,陈吉庆脱掉衣服挣脱”不一致,本院对陈吉红、陈喜敏、陈如升、陈如来的陈述不予采信,对周连英、韩松林的陈述予以采信。被告陈吉红在本院调取的证据1中陈述的“陈吉红与纪俊英发生口角,后二人互相撕扯”与周连英、陈喜敏、韩松林、陈如升、陈如来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吉红在本院调取的证据1中陈述的“纪俊英先拿东西扔陈吉红,打碎了玻璃”,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吉红在本院调取的证据1中陈述的“刘明对其进行推搡”与韩松林陈述的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刘明在本院调取的证据2中陈述的“玻璃及花瓶破碎”与本院调取的证据14现场照片中的显示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周连英在本院调取的证据3中陈述的“在收拾东西时,因为陈吉红说了几句闲话,纪俊英就与陈吉红吵起来,二人越吵越厉害就打起来了”与韩松林在本院调取的证据6中陈述的“在搬东西时,陈吉红骂了几句街,纪俊英从屋里出来就不愿意了,也骂陈吉红”,对原告纪俊英在庭审中陈述的“陈吉红骂街引起纠纷”予以采信。原告纪俊英在本院调取的证据5中陈述的“周连英先厮打纪俊英后,陈吉红、陈吉庆、陈如来等又共同殴打纪俊英”、“玻璃被砸”、“其报警时,电话被人抢走摔坏”,因未提交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调取的证据10-13,原、被告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陈吉红与原告的儿子刘明原为夫妻关系,被告陈喜敏、陈吉庆分别为被告陈吉红的妹妹、弟弟。2014年2月18日,被告陈吉红与刘明协议离婚后带被告陈喜敏、陈吉庆及其母周连英、二伯陈如升、老伯陈如来、出租车司机韩松林到被告家中拉东西。在拉东西过程中,因为被告陈吉红骂街,原告与被告陈吉红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被告陈喜敏、陈吉庆等人上前将原告与被告陈吉红拉开。原告抓住被告陈吉庆的衣服,被告陈吉庆将衣服脱掉才挣脱开。刘明回来后,推搡了被告陈吉红肩部几下,刘明又拿棍子想打人,被原告纪俊英阻止。民警到场后,对现场状况进行了拍照,从照片中可以显示客厅中有花瓶破碎、另有多处门窗玻璃破损。原告于当日即前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接受急诊治疗,并于2014年2月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五次到该院接受治疗,原告支出医疗费共计4632.27元。原告现已治疗终结,医院建议原告休假14天。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头面部挫伤、枕部压疼、鼻部皮擦伤、左肩部挫伤、左侧胸部压痛挫伤、右腕部挫伤。经鉴定原告面部、肩部软组织所受损伤程度伤情为轻微伤。原被告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632.27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10132.27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陈吉红称,原告先辱骂被告陈吉红并阻扰陈吉红拉东西是纠纷的起因,原告先殴打被告陈吉红,双方才发生撕扯,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陈喜敏辩称,其没有殴打原告,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陈吉庆辩称,其没有殴打原告,没有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另查明,陈吉红诉纪俊英、刘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陈吉红的伤情、治疗情况及损失,本院另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吉红在拉东西时,因为言语不当,与原告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造成原告受伤。被告陈吉红对原告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称,被告陈吉庆、陈喜敏共同殴打原告,但被告陈吉庆、陈喜敏不认可,原告又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吉庆、陈喜敏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陈吉红称,原告先骂街并先动手打人,但原告不认可,被告陈吉红又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遇事不能冷静处理,与被告陈吉红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减轻被告陈吉红的赔偿责任。本院结合案情综合考虑纠纷发生在原告家中、被告陈吉红先骂街、原、被告年龄差距及双方在纠纷中的过错等因素,认为被告陈吉红应赔偿原告损失的70%,原告自担30%的损失。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1、医疗费4632.27元,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认定。2、误工费1300元,原告主张误工期为40天,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医院建议休假时间认定原告误工期为14天;原告无固定工资,主张按照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882元/年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交通费3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酌情支持。以上共计6232.27元原告主张营养费,但没有提供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据,故原告的此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陈吉红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70%,即4362.6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纪俊英各项损失共计4362.6元。二、驳回原告纪俊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30元,被告陈吉红承担120元。此款原告预交,被告陈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长祥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人民陪审员 龚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金伟速 录 员 周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