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陆兆强与李炳成,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兆强,李炳成,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兆强,男,汉族,1970年01月0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炳成,男,汉族,1972年0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合富置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静。上诉人陆兆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较大。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及涉案的《房屋买卖合约》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范围内,且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