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慧林与林国伟、管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林,林国伟,管笑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407号原告:王慧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利莉。被告:林国伟。被告:管笑富。原告王慧林诉被告林国伟、管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林国伟归还原告王慧林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管笑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慧林的委托代理人陈利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国伟、管笑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被告林国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管笑富作为担保人,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现自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担保人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国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慧林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管笑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林国伟、管笑富承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慧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赵静慧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