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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辜必义诉被告雷州市纪家镇吴宅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必义,雷州市纪家镇吴宅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辜必义,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辜俊明,系原告辜必义之父亲。住址同上。被告雷州市纪家镇吴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桂梅,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尤,雷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辜必义诉被告雷州市纪家镇吴宅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辜必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辜必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必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辜必义负担。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媚 微信公众号“”